中华眼科杂志 1999年第2期第35卷 论著摘要
作者:马建军 范珊 刘友兰 魏居胜 赵峰
单位:730000 兰州,甘肃省人民医院眼科
连续环形撕囊术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前囊膜切开方法[1]。成熟期白内障由于缺乏红光反射,难以看清撕囊的边缘,不能很好地控制撕囊方向、大小、速度及形态。我们对75只眼老年性成熟期白内障选用高频透热截囊器截囊,效果满意,报告如下。
一、资料和方法
1.对象:老年性成熟期白内障患者75例(75只眼),男38例,女37例。年龄42~80岁,平均64.4岁。右眼41例,左眼34例。术前视力光感者73只眼,手动者2只眼。
2.手术方法:在YZ-20 TS手术显微镜下,行常规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及后房型人工晶体植入术。将高频透热截囊头,自12点钟处角巩膜缘板层切口穿刺口伸入注满Healon的前房内,头端微电极轻压于近周边部前囊膜11点钟处,连续匀速顺时针方向移动截囊头360°,扩大角巩缘切口,囊膜镊拉出截开的前囊膜片,灌注管头于12点钟处,置于截囊口的边缘下,注入BSS,使皮质及核与囊袋分离,核上浮并于12点钟处翘起,注入适量Healon后,用反齿晶体套圈与后囊膜平行缓慢伸至晶体核下,并托出之。McIntyre同轴式注吸管清除皮质,植入长13 mm、光学直径6.5 mm一体型 或三体型后房型人工晶体。术后1周用复方托品酰胺散瞳至8 mm,裂隙灯观察前囊膜切开口边缘与人工晶体及襻的关系。
二、结果
1.前囊膜切口情况:术中见74只眼(98.7%)获得直径7 mm、边缘非常清楚和坚韧的圆形前囊膜切开。1只眼截囊口撕裂并向周边延伸。
2.人工晶体襻固定形式:74只眼(98.7%)双襻均于囊袋内。1只眼植入前房型人工晶体。
3.并发症:1只眼因截囊头移动过速,其前方5点钟处撕裂并延伸至周边部,未损及后囊,为预防晶体移位,植入前房型人工晶体。
三、讨论
成熟期白内障,缺乏红光反射,不易看清撕囊的边缘,容易产生因撕囊失控引发的一系列并发症。Pande[2]报告210例白内障连续环形撕囊术,其中与连续环形撕囊术有关的并发症占22.85%,且多发生于成熟期白内障患者。有人通过前房注入空气或增加显微镜放大倍数,降低手术室光线或借助于光导纤维[3]完成对成熟期白内障的连续环形撕囊术,但仍不能很好控制撕囊。
高频透热截囊器截囊是一种安全、简便、迅速、容易掌握的前囊膜切开方式。截囊头形状同传统截囊针,通过其顶部直径0.6 mm的白金绝缘微电极透热熔化组织,完成截囊过程。截囊前,前房需充满Healon等粘弹物质。其作用:(1)保持前房一定压力和容积;(2)将截囊时截囊裂口两旁透热熔化的组织及气泡、皮质限制在原位,保证视野清晰;(3)将晶体悬韧带隔推向后方,使晶体囊膜和悬韧带最大程度松弛。
一般认为,晶体囊膜撕除的理想直径与悬韧带在前囊膜上的结合部位有关[4]。该结合部在晶体前囊形成一个悬韧带边界。中央部留下一直径约6 mm的无悬韧带区,截囊或撕囊最好限制在此区域内。若在悬韧带区域内撕囊,撕囊方向不易控制,易发生放射状撕裂。为减少挽核及植入人工晶体时的并发症,我们的撕囊直径为7 mm,超过了悬韧带边界,但由于粘弹物质的使用及截囊头本身对悬韧带压力较小,以及其独特的熔化组织功能,使囊膜切开的大小、形态和位置等能根据所需要求。本组74只眼均获得边缘清晰和坚韧的截囊口,且因组织熔化卷缩变厚,而非单纯垂直锐利的边缘,因此较连续环形撕囊术显示更好的抗撕裂性和抗牵拉力,不易发生放射状撕裂。大大减少了截囊并发症,保证了晶体囊袋的解剖完整及人工晶体囊袋内植入。
同时特别强调截囊头一定要求匀速移动。过缓,微电极与前囊膜粘连,造成囊膜切开口边缘撕裂。过快,微电极尚未熔化组织,反而推移未截开的前囊膜,造成微电极前方囊膜放射状撕裂。本组1例因移动过快,致囊膜撕裂扩延至周边部。因未损及后囊,无玻璃体溢出。
参考文献
1 Leaming DV. Practice styles and preferences of ASCRS members--1991 survey. J Cataract Refract Surg, 1992,18:460-469.
2 Pande M. Continuous curvilinear (circular) capsulorhexis and planned extracapsular cataract extraction--are they compatible? Br J Ophthalmol, 1993,77:152-157.
3 Mansour AM. Anterior capsulorhexis in hypermature cataracts. J Cataract Refract Surg, 1993,19:116-117.
4 王荣光.连续环形撕囊术与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国外医学眼科学分册,1994,18:28-32.
(收稿:1998-09-08 修回:1998-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