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 赵向辉
看了近期健康报《医药导刊》专版关于收取药事服务费讨论来自各方的观点,笔者认为如果真正收取药事服务费的话,唯一的“优点”就是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因为这无异于在老百姓医疗费用的天平上又增加了一个砝码,虽然可能很轻,但压在患者和家属的心头却是很重的。因为任何一项支出对他们来说都会造成影响,既包括经济的也包括心理的。
收取药事服务费,就好像卖鞋的收取咨询费、试鞋费、包装费一样,是一种附加在服务项目之外的分项目收费,等同于某些不法医疗机构把一个医疗项目分解开来分别收费,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药品收费本来就是高于竞标价的,高出的部分收到了医院的账上。而药事工作人员拿着医院的工资、津贴等,就等于收取了药事服务费,如果再额外收取,与增加药品价格造成的影响是相同的。这与国家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总体思路是相悖的,与新医改突出医院公益性的大方向是相悖的,与群众呼声是相悖的。
当然,收取药事服务费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在药品销售不加价的基础上收取,也就是说代销药品可加收服务费用。不过说了半天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都是收费,只不过计算方式不一样,说法不一样,数额不一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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