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患间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一种境况,是一种实际的行为,通常是指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超越了正常利益范围,侵犯了别人正当利益时引起的冲突。这种冲突可以表现为一个特定的人或者一个单位团体。医患间的冲突实际上是两个团体间的冲突,以医院、医务人员为一方,以患者和患者的家属及其单位为另一方。
由于人们平时遵循传统的道德观念或某些已经形成的行为规范原则,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会自觉地平衡这种双方的关系。只要不违背人们通常所遵循的及社会要求的原则,一般不会发生利益冲突。如:人们到市场上公平的买卖,虽然双方都想得到各自所希望的利益,但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冲突,一方愿买,一方愿卖,尽管有利益关系,但这种利益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只有在某一方用不正当的手段使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构成利益冲突。如利用欺诈和强制的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就将发生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一个伦理学的术语,有学者认为,利益冲突一词,是在20世纪之后才出现的。第一次将该词收人到伦理学法典中,是在20世纪70年代。实际上利益冲突的事实是早已存在的,尽管以往没有人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定义这个名词,现实生活中却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上,只要与他人发生着相互的关系,有商品的交往,就不可避免的会有利益关系。一旦这种关系平衡失调,就将会发生冲突。
利益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利益表现的特点首先是经济的,但也可以是非经济的,如:权力、自尊心、荣誉;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家庭的、团体的、社会的、朋友的等。当然谈到利益冲突,比较突出的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其他利益最终都要归结到经济利益上,医患纠纷也是如此。虽然提出的理由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服务态度,对医疗后果的不满意等。
说到医患间的利益冲突,是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与患者及以患者为代表的团体所发生的冲突和矛盾。严格说来,是由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而双方都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利益。如一个医生在为患者开具处方时,如果首先想到的是多给病人开药,或者开广告宣传药,可以从医药厂商那里得到部分回扣,这个医生就可能自觉不自觉地给病人开了不必要的,或者是缺乏针对性的多余的药品。这时医生的利益得到了增长,而病人的利益却受到了损害,从而就有可能发生冲突。
利益冲突又表现为双重性,首先如果某一方过多地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就会发生和自己的义务与权利冲突的事情。如医生为了获取回扣,多开药,开贵重药,这与医生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将发生冲突,同时也与病人的利益相冲突。因为医生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和传统的教育中,已经形成了特定的社会角色和义务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是代表社会和行业的利益,一旦违背了这种责任与义务,内心也应该受到震撼。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意识的增强,如果医生无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仍然把自己的利益放在不恰当的位置,以致做出了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事,在自己的职业良心受到震撼的同时,也必然会损害病人的利益,所以这种冲突具有双重性。
在商品社会条件下,追求利益是人的一种本性,关键是要适当、合理。要在社会及人们所能认可的合理情况下和社会伦理观念能够认可的范围内。如果超越了这个范围,就可能形成矛盾冲突。因此,从防范医患纠纷这个角度讲,无论是医务人员或者是患者,都应该遵循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可以承受的范围原则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医务人员过多地不恰当地收费,肯定是不对的,应当加以规范严格限制。但是对患者来讲,只要医务人员没有违背医学应当做到的原则,是在常规要求的范围内工作,收费是在合理的情况下,也不应该只要求医生为自己医治疾病,而不愿意付出自己应该付出的利益。对医务人员过分的苛求,这当然也是不对的,医患间的矛盾是双方的,靠双方的谅解和配合,不能只强调一方。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医患间的纠纷,首先应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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