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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医患纠纷“一言堂”泸州中院立首功

http://www.cnophol.com 2009-5-18 11:01:01 中华眼科在线

    “老子鉴定儿子”的医患纠纷一言堂终于被打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出台,立即在全国各地引起强烈反响;紧接着,4月14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历经了11次修改而颁布;而新《条例》中的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最后一条“精神抚慰金”,原本在卫生部报给国务院的前10稿修订稿中是没有的,而是国务院在最后征求了泸州市中院意见后新增的一个条目。如此重大的立法行为,国务院为何要征求一个西部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级法院的意见?泸州市中院在《条例》的出台和最高法院颁布“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打破一言堂泸州中院斗胆“审医”

    由于受制于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患纠纷长期处于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家说了算的格局,而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则是由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各大医院专家组成,不可避免地出现“老子鉴定儿子”并最终成为唯一合法裁定的不公平现象,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为此不知付出了多少代价。

    1999年11月10日,泸州市中院经过1年的酝酿和准备,在全国率先推行“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律强势介入医患纠纷,并明确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仅是法院定案的合法依据之一;患者不服此鉴定结论的,可向法医学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两种结论,没有证明力大小之分,均可作为法院定案依据;医患纠纷,院方负有举证义务(即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审理医患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消法、合同法等调控;赔偿范围应包含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等。”

    泸州市中院审判改革刚启动,立马遭到当地卫生部门和各大医院攻击,称法院改革系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告状信如雪片般飞向各级党政和人大机关。泸州市中院备感压力沉重。本报率先在一版显要位置以“打破医疗事故一言堂”为题作了客观报道。春雷一响,全国强震:羊城晚报、文汇报、南方周末、中国消费者报等纷纷以大篇幅报道对泸州市中院的审判改革予以了声援,中央电视台先后5次派出拳头栏目《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观察》等聚焦泸州市中院———泸州市中院顿时名扬全国。京城激辩酣法学权威意见一致法律该不该强势介入医患禁区?泸州市中

    院的审判改革是否触雷?医患纠纷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法规之前,是由一直权威的医疗事故鉴定委说了算,还是由法院用民法、消法等来调控?

    1999年12月15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主持下,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俊海,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吴明江,北京医科大学人民医院院长、骨科专家吕厚山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和泸州市中院副院长刘友富,该院原政研室主任白联洲等20余名专家齐聚北京,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纠纷”为题展开了激烈研讨,10余家中央媒体现场聚焦,本报作为与会的唯一一个省级新闻媒体,从头到尾见证了这一历史性的“京城论剑”。

    研讨会上,以吕厚山为代表的医学界专家认为,大部分的医疗机构是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法院不应强势介入医患纠纷,应遵循现有法规和程序处理医患纠纷,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应仍是处理医患纠纷的唯一权威机构和最终裁决者。卫生部官员未发表意见,只是说是来专门听大家的意见的。而以刘俊海博士为代表的法学专家们则一致认为,经20年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洗礼,不少医院已不再姓公而姓私;医患关系作为民事关系,应当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医院是经营者,患者是消费者,医患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应当受《消法》、《合同法》等调整;医患纠纷中,院方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应负有举证义务;必须对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进行大胆改革。就在双方各抒己见针锋相对之时,江平、何山一语定乾坤:医患双方原本就是民事关系,法院当然有权用民法来调控,泸州市中院在全国率先强势介入医患纠纷,不仅未触雷,而且完全正确!

    值得一提的是,此时,由卫生部起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7稿已成型正准备报国务院审批,正是因为此次激烈的研讨结果,法学界高层专家一致的意见,才有《条例》此后的几次重要修改。办法终修订引入“精神抚慰金”

    2000年7月,卫生部将经多次修改的《办法》定稿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局又将《办法》(修订送审稿)原文,通过省市法制局电传泸州中院,要求该院组织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后提出书面意见。

    面对如此殊荣,泸州市中院立即组织精干人员对《办法》(修订送审稿)进行认真研讨后,以书面形式上报。针对《办法》(修订送审稿)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中没有精神抚慰金问题,泸州市中院建议:第43条应增加“精神抚慰金”项目,并根据患者的精神受损程度、家庭状况、经济能力以及医方过错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酌情决

    定。此外,泸州市中院建议增加“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等级应细化;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争议后,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的,当事人可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内容。泸州中院的以上建议均被最终出台的《办法》采纳,而《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第11款——“精神抚慰金”则完全是泸州中院提出的全新主张。

    泸州市中院强势介入医患之争的审判改革,不仅在全国率先打破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一言堂,其中一个重大突破应是在全国率先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证据规则,即医患纠纷的审理医院负有举证的义务。此举一推行,很快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第五次民事审判工作会上对泸州中院推行医患纠纷审判改革的几点核心内容予以充分肯定,并于4月1日采纳进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由于这一系列改革创举,泸州市中院当年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二等功。

(来源:互联网)(责编:du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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