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统计了167例外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资料。在该组案例中,男性140例,女性27例,年龄分布在2~72岁,其中15~40岁年龄段最多;致伤物以拳脚多见,占39.5%;左眼受伤的占51.5%;重伤71例,轻伤44例,轻微伤49例;伤残鉴定以7级到8级多见。对致伤物与眼别、致伤物与眼损伤部位、啤酒瓶炸伤等眼损伤鉴定的增多、损伤程度与鉴定时限的把握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探讨眼损伤在法医学鉴定中的规律及特点。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眼损伤;分析
眼损伤在法医学鉴定中常常遇到,由于眼是人体的暴露器官,眼组织精细且脆弱,故眼损伤在法医学鉴定中占据的比例较大。现分类统计并综合分析。
1 资料来源
本文所报道的167例检案皆来源于1991~1999年间江西省范围内来我处检验及鉴定的167例眼损伤案例,所据资料为医院病历记录及我处检验所见等。
2 统计结果及分析
2.1 性别与年龄
男性140例,女性27例,男女比约5.6:1,与李贯宇报道[1]的基本一致。男性占83.8%,与曾宪斌等报道[2]的一般法医学检案中男性发生率65.76%相比显著升高。主要是男性社会责任重,户外活动多又好强;另外因为眼为人体唯一暴露的脆弱器官,故易受损伤。眼损伤与年龄关系本资料显示小于14岁36例,15~40岁99例,41岁以上31例。其中以15~40岁年龄组占据比例高,计59.2%,比以往特别是眼科临床文献记载[3]要高,与前期法医学鉴定眼损伤文献报道[4]比则相近。这可能与青壮年社会负担重、交往多且属易冲动年龄有关。其次以14岁以下儿童多见,本组皆为男孩,以小学生为主,多为意外伤或误伤,且大部分皆可预防,故有关方面一定要加强这块的防患意识,以免造成对儿童身心伤害及家庭与社会负担。
2.2 致伤物与眼别
表1示,致伤物以拳脚多见,因纠纷具不可预见性,一旦发生“武斗”则徒手即是、挥动拳即可。当致伤物为拳脚及砖块类时,左眼受伤率高,明显区别于其它类型致伤物,这反应了加害方大多为右利手(脚)且“武斗”常常面对面发生有关。与有关文献[4]比,啤酒瓶炸伤、刺伤、化学烧伤(酸、碱、灭蚊剂等)呈上升趋势,反应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活动频繁、化学物品易得到等。啤酒瓶炸伤具意外性,厂家为减少赔偿等加强了合格瓶的使用,但消费者仍因注意防患玻璃酒瓶的爆炸可能。刺伤大多为孩子玩耍中发生,应教育小孩不玩竹、木、注射器类易致眼损伤发生的物品及游戏。
表1 眼别与致伤物
2.3 致伤物与眼损伤部位
眼损伤大多表现为多部位受损特征。表2示,不同类型的致伤物对眼部不同部位的损伤有一定规律。钝器伤中,眼睑、眼底、瞳孔等部位损伤率高,暴力大者可致眼内容物脱出;锐器伤中,眼前段是好发部位,易致穿孔伤,前房积血等,眼底受伤相对少些;枪弹伤中笔者所遇为铳发射的铅弹伤,铅弹或取出或留滞,因例数少而暂无规律可循;化学烧伤中基本表现为眼睑的损伤及角结巩膜的烧伤。该类特征可供致伤物推断时参考。
表2 眼损伤部位与致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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