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伤后视力变化情况
损伤当时与鉴定时视力状况是不一致的,因我处多为复核鉴定案例,眼损伤显现出相对严重的特征,再者来我处鉴定时大多时经一年以上,相应前后视力差异大。本组有详尽视力记载的共129例,视力发生变化的有118例,提高者85例,进一步下降者33例。视力不变的11例,其中多为眼损伤较轻或特别严重之案件。从视力随时间推移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鉴定时限把握的重要性。因为眼损伤中不容忽视的是眼功能,鉴定应以视力基本稳定后进行,而这点在实践中往往不好把握。从眼科临床、病理转归、检案例总结、司法实践等出发,笔者认为,大多数眼损伤鉴定时限应在伤后3个月以上有些检案还应适当延长。再者应必要的进行防伪盲、伪低视力的检测。视具体案件尽量做眼底照相及视觉诱发电位检查,以确保鉴定的客观与正确。
2.5 损伤部位与损伤程度
损伤程度评定是据有关标准[5-7]为依据,其中重伤71例,因复核鉴定多,故比有关文献[4]占据的比例大;轻伤40例;轻微伤46例。评定为重伤者多数是因为盲目,少数为眼睑损伤、复视等。致视力障碍的主要因素为眼球脱出、玻璃体脱出或出血、视神经萎缩、外伤性白内障合并视路损伤、视网膜脱离以及较严重的眼球穿孔伤等多部位同时受损严重的情况。轻伤中以外伤性瞳孔散大、眼睑损伤、角结巩膜损伤、视网膜损伤伴一定视力下降等多见,其次是晶体、玻璃体的损害;轻微伤中以眼睑损伤、角结巩膜损伤、视网膜震荡等多见,一般对视力的影响不大。
2.6 眼损伤与伤残等级
因眼损伤意外因素的增多、人们法律意识增强及民事赔偿中进行伤残评定即量化后更好规范操作等,现司法实践中申请做伤残等级评定的案件越来越多。因目前尚无意外或故意伤害的专门残废等级标准,我处实际工作时除交通事故案件的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外,余均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本级组中申请伤残鉴定并达到伤残程度的共77例,六至十级73例占94.8%,其中以七级最多,共33例。其次八级18例。
因伤残标准有10个等级,具体明细,能较好地满足司法实践,但属非专门标准而存在不足,且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在故意伤害罪中增加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条,为严肃执法,其中“严重残疾”应有专门标准可依,故制定伤害致残标准势在必行。
刘志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江西南昌330046)
参 考 文 献 :
[1]李贯宇.眼外伤住院病例统计报告[J].眼外伤与职业病杂志,1985,1(7):31-33.
[2]曾宪斌,李贯中,刘志兰.50299例法医学体检检查分析[A].中国法医学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全国法医学学术交流会论文集下册[C].1991:3-4.
[3]冯葆华.513例住院眼患者统计分析[J],中华眼科杂志,1979,1(15):38-42.
[4]刘兴本,张颖,宋嗣荣.134例眼损伤法医学鉴定的统计分析[J].湖南法医学通讯,1990,3(2):188-189.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文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S].1990.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文件《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S].1990.
[7]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文件《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S].1990.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