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公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考核指标及服务记录表单等作出规定。
《规范》将主要作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参考依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执行,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在《规范》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被分为10类,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规范》要求,条文中所列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记录表单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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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比征求意见稿有诸多细节变化
7月,卫生部公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就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征求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记者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发布的正式稿在许多细节之处发生了变化。
基本公卫服务机构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规范》则明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规范》明确规定,所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此外,在从事妇幼保健工作时,乡村医生的地位得以明确。《规范》在关于从事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资格要求中,均包含了乡村医生。
增加中医内容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范》要求,公共卫生服务也应积极采用中医药方法,其中包括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运用中医理论知识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健康教育;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更贴近实际更人性化
记者注意到,《规范》对征求意见稿中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如建立健康档案时,辖区内常住居民明确为“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每年进行1次的老年人健康管理,内容明确为“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重型精神疾病的定义为“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等”。这些概念的明确,将有助于基层工作的开展。
此外,《规范》更加贴近实际和人性化。例如,在健康档案管理中注意到城乡差异,要求农村地区“在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基础上可增加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和变更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健康问题,社会经济状况,农村家庭厨房、厕所使用,禽畜栏设置等信息”。
对重型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管理时,《规范》特别注明应了解患者在家居住时对家庭及社会的影响、关锁情况等,同时要求专业人员对患者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此外,《规范》将原有的“对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综合评估”改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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