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青光眼 白内障 近视 远视 散光 斜视弱视 角膜溃疡 角膜炎 沙眼 眼外伤 更多疾病
大众频道
专业频道
时尚频道
互动频道
疾 病 | 保 健 | 爱眼动态 | 名医名院
知 识 | 美 食 | 自检自测 | 爱眼纪事
资 讯 | 临 床 | 学 术 | 文 献
图 谱 | 医 患 | 继 教 | 家 园
五官之美 | 整 形 | 美 容
眼镜一族 | 妆 容 | 图 库
眼科在线 | 预留位置
眼科知道 |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中华眼科在线 → 医学频道 → 医患关系 → 卫生法学 → 正文 切换到繁體中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医疗损害责任多项规定出台

http://www.cnophol.com 2009-12-28 10:10:32 中华眼科在线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 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多项规定。侵权责任法明年7月1日起施行。

  医务人员未及时说明医疗风险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情况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未尽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种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药品医疗器械缺陷致纠纷患者可请求医疗机构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三种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健康报

(来源:互联网)(责编:xhhdm)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下一条信息: 没有了
  • 更多关于(眼睛,眼科,中华眼科在线,医疗,责任,医务人员,医院)的信息
      热门图文

    按摩紧肤消肿去黑眼圈

    九个日常动作让黑眼圈

    小诀窍 让眼膜功效发挥

    打造国际化彩妆tips
      健康新看点
      健康多视点
    ad推广
      图话健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中国眼网眼镜人久久眼科网华夏健康网健康863阿里医药眼科网首席医学网近视眼治疗寻医问药全球医院网保健
    医生在线眼科中华临床医师杂志平安健康网卫生法制网英智眼科浙江眼科网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Copyright © 2007 中华眼科在线 网站备案序列号: 京ICP备08009675号
    本网站由五景药业主办 北京金鼎盛世医学传媒机构负责运营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提供学术支持
    服务电话:010-63330565 服务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