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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中常见纠纷的探析

http://www.cnophol.com 2011-6-17 15:03:24 中华眼科在线

 

  2、侵犯隐私权产生的纠纷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但是在健康体检过程中,体检者的隐私常常被外漏,引起很多体检者的愤怒。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集体组织体检的过程中,而在单位组织员工体检过程中这种情况尤为严重。下面以单位组织员工体检为例进行探讨。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一青年张某,在报考本地公务员时,笔试面试总成绩名列榜首,却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被当地人事部门拒绝录取。张某遂将当地人事部门告上法院。此案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被媒体广为报道,影响甚至波及海外【4】。《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知情权。据此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员工前有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的权利,以判断所招收人员的身体健康条件是否能够满足该项工作需要。但目前我国的体检制度尚存在诸多不合理和不完善因素,导致用人单位可滥用劳动者身体状况的知情权进行就业歧视,严重影响平等就业权。《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看来,很多体检机构在给员工发放体检结果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走光”行为,:单位的负责人把全体员工的体检结果从体检机构拿回来后,统一放在一个固定地方,让员工自己去取,或分发给各个科室,叫科室负责人去取,然后再分发,一些人由于请假或其他原因,未及时领取的,其体检结果只能放在原处被人翻阅。体检机构这种发方体检结果的方式,不利于体检者的隐私权的保护。在对体检者造成损害后果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与用人单位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在组织体检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如下权利: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劳动者的隐私权,平等就业权。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三种权利?笔者认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有了解劳动者身体状况的权利的,但这项权利必须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权利只限于知道劳动者是否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健康状况,而且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来从体检报告中判断劳动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健康状况。

  笔者认为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从体检开始时,检方就应该给每位体检者建立一个健康资料封袋,将具体的体检报告单放在袋中封起来。给单位的体检汇总表上只列明,根据体检结果检方所认为的该体检者不应该从事的职业,或者是否适合从事某项职业的情况,使用人单位享有其该有的权利,又不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从而使一些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如乙肝的携带者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权。

  3、体检中枪手的出现所带来的纠纷

  我国有10%的人携带乙肝病毒,为了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由此可知,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单位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乙肝携带者入职,但很多人仍然认为乙肝携带者是危险的,这种观念并未得以根本性纠正,乙肝携带者最终大多一岗难求。除了乙肝携带者外,还有许多人因为有“难言之隐”,不愿让单位知道,因此,“体检枪手”随之而生,并逐渐走向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体检枪手的出现,除了体检者的原因外,我国体检制度的不完善也给体检枪手提供了可乘之机。据了解,一些体检机构的体检表上根本不需要贴照片,个人信息栏中也仅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项目。对于体检机构有哪些漏洞可钻, “枪手”们了如指掌。一位“枪手”介绍说,如果有需要代检尿样的项目,两人可以在卫生间里替代样本;如果要验血或其他项目,也可以在这里交换体检表,由“枪手” 出面去完成。 “体检枪手”身价水涨船高,“顾客”的“重金悬赏”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现在这样竞争激烈的社会,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对很多人来说是很不容易的,为了得到工作,人们不惜花重金雇佣枪手。

  枪手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险因素。其一,有些患者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为了得到工作而雇佣枪手,在其工作后极有可能传染给周围的人,给多方造成损失。其二,有些患病的人明知自己患病,而雇佣枪手体检,得出“正常”的体检结果后,恶意进行诉讼,称体检机构漏诊,从而给体检机构带来很大的风险。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知,在第一种情况下,患有传染病的患者隐病工作,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即使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该行为也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在第二种情况下,体检者恶意诉讼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阻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侵权责任法》

  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40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恶意诉讼,体检者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虽然理论上如此,但实践中,“枪手”作为一个新兴的职业,已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检方能按体检程序认真把关,仔细核实本人与体检表上照片是否相符,是可以查出许多替检的,但当枪手手段隐蔽时,还是会有漏掉的情况。而且,如果检方发现替检,他们没有权利处罚体检者,只能对其进行提醒和批评, 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状况的发生。

  因此我们应当从预防着手,以避免枪手出现带来的纠纷。东莞市东华医院旗峰分院体检中心的做法值得提倡。该院推出无纸化体检,可克服体检表照片“偷梁换柱”等弊病,让枪手作弊无从下手。该体检模式是体检者持身份证领就诊卡,该就诊卡中已录入体检者的身份信息,体检者再持就诊卡到交费处,收费员刷卡的同时,用窗口的摄像头对体检者进行电脑拍照。打印出一份有着体检者资料和照片的体检指引单。这种模式下,由于照片是直接打印在纸上的,无法进行替换,而且拍照距离检查的时间很短,体检者的发型、着装和修饰都不会有改变,如果由人替检,医务人员是很容易发现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枪手出现引起的纠纷。检方还可以通过改善管理方式,比如适当控制体检者数量,错开集体体检的时间,不给替检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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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师协会网) (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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