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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中常见纠纷的探析

http://www.cnophol.com 2011-6-17 15:03:24 中华眼科在线

 

  4、 体检者在体检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纠纷

  体检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由于生理因素,在体检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入厕滑倒摔伤、爬楼梯跌倒摔伤等情形。此种情况下,虽然事故的发生不是由检方引起的,但是在体检机构这样的公共场所内,其应负有一定的注意、管理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体检机构作为公共场所,具有保护体检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当由于检方没有做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时,因其具有过错,应当给予受伤者一定的赔偿。还有一些情况下,因就诊椅、候诊椅等设施设备老旧失修,突然倾翻、折断导致体检者,尤其是老年人摔伤摔残等;因天花板、吊顶、灯具等年久老化,突然脱落导致体检者因坠物受伤【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检方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

  为了避免这些意外事故的发生,检方应当定期检查其设施,及时修补和更换损坏的设施,在可能发生事故的地方放置警示标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5、因管理不善出现交叉感染的纠纷

  在我国,从事健康体检的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附设于一般综合医院的体检机构,如医院体检门诊;二是独立于医院之外的专业体检机构,包括由卫生主管部门或疾病控制中心办的体检中心以及这几年新兴的民营或中外合资的健检中心。医院拥有许多专业体检机构所不具有的优势,如:设备,专家以及长期经营的医疗品牌,其检测报告的可信度高,检出疾病后可立即安排体检者进一步进行专业检查,甚至住院。这些优势使得他们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但是这些机构一般附设于医院门诊,没有专门的检查场所和医务人员,检查设备与就诊患者共用,从而很容易出现交叉感染,即体检者本来没有疾病,因为体检而感染上疾病。交叉感染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主要是由于医院对医疗技术、器材设备、操作方法、环境条件等管理不善造成的,在医院里的感染因素有很多,如:空气污染,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手的污染,医疗垃圾管理的混乱等,都很容易让体检者感染疾病。专家指出,医院感染病例多数为接触性传染,其中由医务人员的手传播细菌而造成的医院感染约占30%。大量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也表明,医院感染通常是直接或间接借手传播,这一途径比经空气传播更具有危险性。此外,还有研究表明,一般性的护理工作,如为患者数脉搏,协助患者换体位,为患者铺床等,手上污染的细菌数为103~105CFU/手,换药后手污染的菌量可达109CFU/手。进行操作前近50%的医护人员手部细菌平均高于标准的9.5倍,带菌量最高可达1009CFU/cm2,工作繁忙时,手部带细菌情况比平时的平均菌量高出1倍,最高者可达5600CFU/cm2。但是调查显示63.1%的医务人员是因为工作太忙没时间洗手,44.1%认为洗手池太少不方便及时洗手,10.1%的人觉得自己戴着手套,不洗手也无妨,还有6.1%的医务人员,根本不知道正确洗手的方法。【6】由于医务人员不注意洗手,大大增加了医院的感染率。《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因此,当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体检者感染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者与检方之间形成健康检查合同,体检者出现被感染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体检者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体检者也可以要求检方承担侵权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减少损失,医检分离成为一种趋势。专业健检机构有专门的场所和医务人员,能够提供一站式服务,这是国家医疗进步的标致。从卫生部调查的数据来分析看,在专业健康机构体检的人数逐年递增,说明专业健康体检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体检到专业体检机构、看病到医院”将会成为必然。

  但是即使在专业体检机构,去体检的“健康”体检者中,也存在许多传染病病人和携带者,所以,在检方尽可能的提供完善的服务时,体检者自己也要注意卫生,了解相关的知识,保护自己,以防感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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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师协会网) (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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