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等部门共同制定的《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近日施行。该《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在重要诊疗场所安装音像监控设施,对治疗过程予以记录;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向受损方先行支付赔偿费用,事后可依法进行追偿。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综治委(办)要将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要协调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生活困难的患者给予适当救助。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投诉维权站,全面实行医务公开制度。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置措施。
《办法》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参保医疗意外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