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坠楼身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日前在胶州市法院一审审结。
68岁的王某某于2013年2月23日因小便不畅及尿痛入住胶州市某医院治疗,病房位于外科病房楼七楼。该院的泌尿外科对其治疗并给予外科二级护理,按照二级护理的要求应每两小时巡视一次。2013年2月25日11时许,王某某被发现坠落于外科病房楼外,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医院在护理、管理方面的过错程度较小,并非造成坠亡后果的直接原因。王某某自身过失、以及亲属护理不利也是造成王某某坠亡的因素,医院方承担10%的责任为宜。法院遂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73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