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川省人社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21个市(州)在201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大病保险应保人群全履盖。
该《通知》规定,其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40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测算后自行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
四川省人社厅副厅长刘功勋在发布会上介绍说,四川2013年批准了乐山、宜宾、德阳、广元、南充、巴中、甘孜7个市(州)率先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遂宁市随后主动开展了此项工作。8个市州共计理赔了24700多人次,赔付金额9346万余元,最高赔付金额近30万元,赔付率达64.7%。
据刘功勋介绍,大病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而在报销比例方面,规定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具体支付比例,也可分段制定最低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随着筹资能力增强和保障水平提高,将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