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记者从天津保监局获悉,《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正式引发,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天津市大病保险采取“由政府主办、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的运行模式,以招标形式确定承保公司。下月起,凡参加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部分可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报销比例“分段计算”
根据《办法》要求,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2014年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一旦市民患病,产生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超过的部分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据了解,2014年度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分为三段,2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之间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报销70%。
“一站式”结算报销
如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根据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情况、大病患者家庭经济情况以及需要帮助的人数情况,每季度实施一次大病保险特殊帮助。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每半年给予一次特殊救助。
此外,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能实行联网结算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如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也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