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中,赔偿原则是不应用补偿来代替赔偿。
医疗鉴定不是惟一证据,使法官为难的正是举证问题。鉴定程序的公开、公正是我国民主法制的重要一环。
全国人大法工委代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惟一根据,法院认为不合适,只是证据的一种,而且要由法院来认可。现在的鉴定委员会依附于行政机关,这种形式要改革。鉴定程序要公开、公正,这方面过去不重视,而这正是我国民主法制的重要标志。现在不少地方都在搞程序公开,比如鉴定人选任制度,让患者、医院、行政机关各推选一名鉴定人;还有设“专家库”随机抽取、易地鉴定等;人民法院也可以选鉴定人,天津有个案例就是这样。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高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认为,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可以申请鉴定,对医疗事故处理有争议,不服可上诉,其实是把行政处理和鉴定混在了一起。高法认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起诉不予受理,对赔偿结果不服的,上诉可以受理。民事诉讼法认为,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能否作为判案依据,要开庭通过,交法定机构或专门机构鉴定。我认为,鉴定不是起诉证据,而是胜诉证据。在审判中,有些鉴定结论认为“是这样,但有时不排除……”这种情况涉及举证问题,使审判人员面临一定的选择,办案的法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许多纠纷打来打去,都是因为这个。
医院享有哪些权利?应当说,宪法规定的权利都有。但医院有没有特定的权利很难说。
全国人大法工委代表:我认为医院的权利有三个方面。第一是院长对内部的管理权。中国医院院长们的管理能力是很强的,但不管什么性质的医院,都要依法管理。第二是作为独立法人,医院要在社会中依法活动,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同时,行政机关也要依法管理,如违法,医院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这也是很重要的权利。第三,医院是老百姓看病的地方,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医院既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就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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