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苑派出所的王警官表示,医院说已在派出所备案有什么证据?公安机关在处理尸体方面是很慎重的,医院打个电话是不能备案的。
市殡仪馆业务处的张女士说,殡仪馆在火化尸体前,必须要有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同时还要有死者亲属的签字,否则是不能火化的。她说,14岁以下的孩子火化后是没有骨灰的,尤其是不到三岁的孩子,骨骼还未发育成熟,就更没有骨灰了。
[相关说法]
省卫生厅:医院不该出现“矛盾病历”
省卫生厅医政处赵先生表示,医院同一天开出两份“自相矛盾”的病历,说明医院在处理病历上存在记录不真实的问题。
对于医院在没有通知家属就处理了孩子尸体,其解释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所以按规定,医院可以处理孩子的尸体。
律师:医患双方都有责任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董学明、周英斌律师认为:作为医院, 制作病历时应当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而这个医院病历中出现了两份矛盾的记录,正说明医疗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完整制作病历。
医院在病人医治无望,家属同意放弃治疗时,可以在下达病危通知后让病人出院,医嘱可以记载“院外治疗”。记载“院外治疗”后家属必须将病人带走,如果家属拒不带走病人,家属就应当委托医院在病人死亡后处理尸体。等病人死亡后,医院应当制作“死亡证明书”并和“尸体处理委托书”一同存档,这时医院就可以处理尸体了。
依照有关规定,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虽然可以进行处理,但医院在知晓遗体有主的情况下,如果家属没有出具处理尸体委托书,医院就无权随意处理尸体。 因此,医院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按程序办事才能防止类似纠纷发生。
同时,死者父母在处理这件事上也有过错,比如不应该因为节省费用,而把孩子丢在医院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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