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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誉权不容侵害!

http://www.cnophol.com 2008-4-22 14:26:26 中华眼科在线

  【案情简介】

     汪某因头痛、头晕到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为其肌肉注射安痛定、静脉滴注20%的甘露醇等治疗,但汪某仍不治死亡。第二天,汪某的家人提出尸检申请。某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结论为,“汪某因脑血管畸形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致死”。

     在这之后,汪某的家人多次前往医院摆放遗像、封堵医院大门。医院无法阻止死者家属的行为,向警方报案。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医院以“患方的行为侵犯医院名誉权”为由,将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

     医方称,死者家属到医院闹事,散布谣言,纠缠当事医生,使医院的名誉受损,导致医院经营效益下降,据统计,闹事期间医院门诊收入减少2.5万余元,住院收入减少9.6万余元。医院要求死者家属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本案中,原告医院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死者在该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其家人如果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但死者家人采取闹医院的办法,其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还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活动,影响了他人对该医院的社会评价,使医院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患方这些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是明显的,且与医院名誉权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患方侵犯了医院的名誉权,依法作出赔偿医院3000元并赔礼道歉的判决。        

              

(来源:公众健康网)(责编:du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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