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初,患者邵某因患急性阑尾炎住某医院进行阑尾切除术。术后,医院对邵某予以抗感染等处理。后因邵某咳嗽发热被该院急诊转入某中医院治疗,原医院为其向该院预缴款2.7万元,邵某预缴1.3万元。
邵某被诊断为阑尾切除术后合并肠梗阻、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等症,共花掉医药费3.8万多元。待邵某病情好转后,转回原医院继续治疗。后来,邵某再次出现腹痛剧烈,被诊断为阑尾切除术后肠瘘、肠梗阻等,又先后到过3家大医院接受治疗。其间,邵某共花去10多万元医疗费,其中原医院为其垫付4.4万多元。
事后,原医院将邵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医院为其垫付的医疗费。但邵某认为,原医院对自己的治疗存在过错,由此承诺支付所有医疗费,故不存在返还垫付费的问题,并反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2.5万元。
该争议经两次医学会鉴定,认定虽然医方存在术后病情观察不到位,与病人及家属沟通不够等缺陷,但其与患者的目前状况无因果关系,故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据鉴定结果,医院对邵某的诊疗行为,虽存在一些缺陷,但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医疗行为缺陷也与患者目前状况无因果关系,故医院对邵某术后出现的后续治疗结果不存在过错。
医院在邵某亲属的要求下,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同意先行垫付邵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医院只是同意先行垫付费用,而没有该费用由其承担不再向邵某追偿的意思表示。在邵某治疗结束后,理应返还医院代为垫付的费用。对邵某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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