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应当正视纠纷,不应惊慌失措而导致破绽百出,也不宜采取逃避、推诿、狡辩或者威吓的态度,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不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都屈就于患方的压力而赔偿了事。但是,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巧性,没有长期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经验是很难处理好这项事务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应正视纠纷、主动出击,寻求自我保护的方法。
做到两个保护
医疗纠纷发生之后,要保护双方的权益:一是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确系医疗过错导致了患者人身损害或者病情加重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以免一方面加重了患者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能加重了医方将来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二是要注意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患方欲采取非法的行为比如对医务人员进行伤害的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对于患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也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避免“重编”病历
有些医务人员在发生纠纷之后,越审查自己写的病历越觉得缺陷愈多,因此冒险采取重抄、修改、编撰等方式“完善”病历。然而欲盖弥彰,一旦漏出修改的马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伪造了病历。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一旦被认定为伪造了病历,医疗机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提醒医务人员在发生了医疗纠纷之后一定要慎重的完善病历资料,一般病历中的缺陷不会导致医疗纠纷诉讼的败诉,只有严重的医疗过错才会导致诉讼的失败,完全没有必要冒巨大的风险将病历写得天衣无缝。
请专门人员处理纠纷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项复杂而且具有技巧性的事务,单纯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并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因此,应当尽量避免由涉及纠纷的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方直接进行协商处理,而应当由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有些医疗机构要求涉及纠纷的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直接与患者和家属进行协商处理的作法并不是一种明智的作法。
培养证据意识
面对医疗纠纷,医务人员也应当培养证据意识,有针对性的积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防范患方可能采取的一些非常规的取证措施,同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