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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医患纠纷的特点

http://www.cnophol.com 2008-8-18 16:05:55 中华眼科在线

    近年来,医患纠纷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了法院的审判难点。一方面,患者认为医患之间实力不对等,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暴力袭医、职业医闹等事件也屡见报端,许多医生不断抱怨“好人难当”。

   医患纠纷案件的现状究竟如何?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2004年以来审结的86起医患纠纷案件进行的调研报告,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明确的回答。

   涧西区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呈现出了明显的“两低一高一长”特点。

   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医患纠纷多涉及人身伤亡,诉讼标的大,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案件调解、撤诉率较低。该院2004年审结医患纠纷案件33起,调解、撤诉结案的5起,占16.5%。2005年审结24起,调解、撤诉3起,占12.5%。2006年审结29起,调解、撤诉5起,占17.2%。三年来调解、撤诉率平均在16%左右。

   与“两低”密切相关的是“一高”:高上诉率。三年来,涧西区法院审结的86起案件中,上诉案件60起,约占70 %。

   周期长是医患纠纷审理中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医患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法官对相关责任认定难以做出直观的专业判断,不得不借助各类鉴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需要鉴定和当事人要求鉴定的项目众多,同时又常常存在后一鉴定进行与否必须以前一鉴定结论作为前提的情形,因而耗费了大量时间。因此,一般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都在一年左右。涧西区法院2004年以来一审审结的案件中,结案周期在一年以上的9起,占10.47%。结案周期在6个月至12个月的40起,占46.51%。结案周期在6个月以内的37起,仅占43.02%。

   对于“两低一高一长”特点的成因,涧西区法院调研认为,这与医患纠纷审理中法律适用难、责任认定难、鉴定采信难、矛盾化解难等“四大难”问题密切相关。

    法律适用难,起因于我国医疗侵权赔偿的“双轨制”: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般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这两个重要的司法依据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标准上多有不同,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各执一词,导致案件调解难度增大,进而也引发了高上诉率。

   鉴定采信难,起因于医疗活动高度专业化的技术特点。一般情况下,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判断往往需要以医学判断特别是医学鉴定作为依据。但由于医学会的鉴定人员多为从本地区各大医院中临时抽取的知名医生,在对同行的医疗行为进行判断时,其公正性难免受到影响和质疑。同时,由于对鉴定人人身安全、出庭费用、出庭义务等规定比较模糊,鉴定人员出庭多有顾虑,出庭率普遍较低,造成法院在鉴定结论采信上“左右为难”。涧西区法院审结的86起医患纠纷案件中,只有8起案件的鉴定人员出庭,出庭率不足10%。另外,由于目前缺乏对鉴定效力层级的法律界定,不同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项目作出不同鉴定结论时,法院往往就难以取舍。

   责任认定难,是因为医疗事故大多数都是多因一果,经常是多个医疗机构共同造成损害,有的则是当事人与医疗机构的混合过错,同时,许多鉴定结论模棱两可,多份鉴定之间经常相互矛盾,导致法官在具体审理中很难确定医患双方的责任,也很难分清双方的责任比例。

   矛盾化解难,是因为医患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当事双方的对立情绪更为激烈,患者一方的赔偿数额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双方很难让步。同时,再加上法律适用、医疗鉴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当事人更难以服判息诉,法官也普遍感到难以“案结事了”。

   针对上述难点,涧西区法院调研后提出了四条建议。

   第一,就医患类纠纷专门立法,对医疗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安排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双轨制”导致的混乱。

   第二,成立非营利性、公益性的鉴定机构,依法规范鉴定人员从业行为,明确鉴定机构责任后果,提高鉴定人员出庭率,并建立与医疗机构级别相应的鉴定结论层级规则,避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鉴定结论冲突现象。

   第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指定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法院对医患纠纷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并在诉讼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选任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弥补法官医学专业知识的不足。

    第四,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如在医院内部设立纠纷调处机构,在医院外部成立独立于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处机构。

(来源:中国医师协会)(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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