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公约的规定应当无任何限制或例外地适用于联邦制国家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平等和不歧视
一、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二、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三、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
四、为加速或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
第六条 残疾妇女
一、缔约国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受到多重歧视,在这方面,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她们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二、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强,目的是保证妇女能行使和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七条 残疾儿童
一、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二、在一切关于残疾儿童的行动中,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项首要考虑。
三、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一切影响本人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并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的辅助手段以实现这项权利,残疾儿童的意见应当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予以考虑。
第八条 提高认识
一、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
(一)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二)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
(三)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
二、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发起和持续进行有效的宣传运动,提高公众认识,以便:
1、培养接受残疾人权利的态度;
2、促进积极看待残疾人,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了解;
3、促进承认残疾人的技能、才华和能力以及他们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力市场的贡献;
(二)在各级教育系统中培养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态度,包括从小在所有儿童中培养这种态度;
(三)鼓励所有媒体机构以符合本公约宗旨的方式报道残疾人;
(四)推行了解残疾人和残疾人权利的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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