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是看诊疗护理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告知释明方式不当,未尽告知释明职责,在存在着可能的情况下,没有尽量去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判决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是看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没有过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主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违反法定义务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医疗常规,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而不得违反。违反约定义务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合同约定的义务或附随的义务。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或医疗操作常规没有明文规定操作规范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就应当以一个医师应有的注意义务基准去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对医疗过失的认定应与医疗机构的级别及其它客观条件相适应。我国医疗机构分三级十等,三级医院级别最高,一级医院级别最低,每一级医院又分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级别,故为三级十等。一般情况,级别越高,挂号费、服务费、手术治疗费、检查费的费用越高,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先进程度越高,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越高,公众和医疗职业规范对医院和医生的要求就越高。耿集医院是乡镇一级医院,对医疗过失的认定应与该医院的级别和其它客观条件如机械设备的现状、医生队伍的技术水平现状相适应,本案中,法院未以耿集医院为原告X线摄片后未能明确诊断左手月骨脱位为过错判决耿集医院承担责任,即是考虑了耿集医院的级别和客观条件,双方是信服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本条规定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医疗服务职业规范,是医疗机构应该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恪守的职业道德,亦是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在本案患者极不信任的特殊背景下,医院对患者就有了相对一般病人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根源于已经建立的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源于医疗职业规范和患者不懂医疗技术规范的弱势地位及患者的知情权。耿集医院不仅应告诉患者需住院进一步观察、检查,还有义务向患者释明住院观察的理由,消除患者的误解和敌对情绪。未尽告知释明义务,即是对医疗义务的违反,即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认定耿集医院对原告有相对一般患者具有更加谨慎的告知释明职责是与原告享有的知情权相适应的,是对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大处方、大检查、大剂量给患者造成的额外负担的必要限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