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维权的概念
医疗维权是顺应时代要求提出来的新问题,是医疗纠纷发展的必然要求。医疗维权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维护其合法行医的权利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从大的方面看,维护医方的权利应该包括依法履行医疗行为的权利和由此派生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两个方面。所谓依法履行医疗行为的权利就是行医权,这一点人们在认识上是存在误区的。目前,医方谈维权常是谈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和医疗机构的经营权。
行医权的概念
事实上,行医权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为《执业医师法》)第3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并且该行为“受法律保护”,就是指的行医权。由于医疗行为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问题,因而行医权也是一项必须要通过国家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行医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具体的医疗单位或执业医师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各项权利。在《执业医师法》中,行医权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一般包括6个方面的权力,即获知病情权、诊疗方案决定权、处方权、强制缔约权、病史资料使用权和过失豁免权。
行医权派生的其他权利
主要是指医师在行使行医权过程中派生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主要是医师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医师用于诊疗工作的工具、仪器设备等。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这些内容都体现在《执业医师法》第3章中。
医疗维权的种类
根据医方维护权利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医方维权包括主动维权和被动维权两种。
1.主动维权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加强自律,在医疗过程中完善和保全依法行医的医疗文件,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充分应对医疗纠纷诉讼的行为。这是从防范医疗纠纷的角度入手的维权,医方在维权上显得主动而有效,并且能够提高医技水平和保障医疗质量。即使引发诉讼也能够从容应对,胜算把握较大。因而是一种积极有效的维权。
2.被动维权 是指在发生侵害自己权益的事件后,运用法律武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一种被动的、事后弥补行为。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只能减少损失和寻求补偿,但是难以彻底消灭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目前各种机构和组织所谈的维权,主要是被动维权,主动维权谈得很少。虽然大家已经在作一些主动维权的工作,但是缺乏系统性和理论指导,因而实施的效果不好,且有一定的盲目性。最好的做法是将二者结合起来。我们提倡以实施主动维权为主导,以被动维权为补充的维权模式。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