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为医院支招“规范、告知、管理、求实”
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对于质量和内容的约定,不像商业合同那样明确,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怎样才能有效防范违约之诉发生呢?
卓小勤给医院的建议是: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即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医疗服务。这一点,无论是应对医疗事故纠纷,还是应对违约之诉都是一样的。对于目前没有标准或者标准不明确的医疗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标准为患者提供服务。因此,“以病人为中心”是所有医疗机构的安身立命之本。
卓小勤提醒:任何医疗机构的对外宣传、告示、承诺等,都不要不切实际。如有的医院在病人住院时签订的《医患协议》中,冠冕皇地写上“将为病人提供最安全、最有效的治疗方案……”之类的话。殊不知,这样的话语用词,日后一旦发生纠纷争议,将会成为患者违约之诉中的证据。医疗机构承诺了“最”,就是承诺要达到世界最高水平的治疗效果,没有达到就是违约。
“防范违约之诉发生,关键是要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意识,还要完善医院的管理制度,做到预防为主。这样,在诉讼中才可能轻松应对,不会疲于奔命。”卓小勤在总结为患方“进攻”的策略时,同时为医疗机构提出“防守”的经验。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志华认为,对于患者来说,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利弊很明显。对于侵权之诉,患者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在违约之诉中,患者是不能主张精神赔偿的。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很不典型,较难认定,患者提请该诉由时要有心理准备。
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违约之诉的举证责任在患方,不像医疗事故纠纷那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对医院来说反而在举证上轻松一些。陈志华强调,不管怎样,医疗机构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忠实履行告知义务,无论是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这个环节必须要做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医疗机构在制定规章制度和作出承诺的时候,也应量力而行,应牢记“只能对医疗服务的过程而不是对结果作出承诺”的原则。
卓小勤也补充说,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案件的管辖、诉讼时效、举证责任、鉴定依据、法律适用和赔偿计算等。对医患双方,违约之诉有利有弊,双方都要认真权衡。
邓利强律师认为,最有必要去研究和防备这个问题的,是医疗机构的管理者。作为管理者,绝不能把这种责任加到医务人员个人的头上。根据国外的经验,医疗行为是否安全,与医疗机构整个服务流程密切相关。如果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在制定规章、理顺流程、加强教育等方面都为医务人员设计的科学、规范,就能有效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所以,应对医疗纠纷诉讼特别是违约之诉,无疑是医疗机构的整体行为,靠医务人员单枪匹马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专家观点
◆患者挂号,医院收费,医疗服务合同就建立,医院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以病人为中心,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的法则。
◆该说的,充分告知,但不可不切实际地承诺。
◆医疗服务只能对过程承诺,不能对结果承诺。
◆应对违约之诉是医疗机构的整体行为,而非医务人员单枪匹马。
背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