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住院期间从医院七楼坠下身亡,为此,家属与院方就赔偿事宜对簿公堂。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院方承担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万余元。
去年5月28日,72岁的张某因患帕金森、冠心病、免疫性全血细胞减少等疾病入住某医院血液内科病房,护理标准为二级护理。同年7月5日凌晨,值班护士查房时发现老人未在病床上,房内厕所间有灯光,以为他在上厕所,便在巡视单上签名确认无异常,然后继续巡查其他病房。邻床病友欲上厕所时,发现老人未在房内,于是向护士反映,护士遂在病区内寻找,结果在配餐室窗前发现一双拖鞋,且窗户大开,老人已从七楼坠下。院方立即报警并通知家属。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疏于看护导致老人坠楼,事发后院方未及时抢救,造成老人最终死亡,医院的行为侵害了老人的生命权,并给家属带来精神创伤,院方应按照30%的赔偿标准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万元。
医院则辩称:二级护理是医务护理,不是监护,患者本人可以自由行走,且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发后,院方及时报警并通知家属,也采取了相应急救措施。张某坠楼身亡系意外事件,院方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医院对入住病人负有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与医治方案的义务,包括关注病人的衣食住行、心情变化以及住院期间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仅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即作为理性人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询问、指示说明、告知等,以防他人遭受损害。本案中,受害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坠楼身亡确与院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作为一家医院,查房护士因疏忽未及时了解病人去向,存在一定过失。根据医院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