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见第2版)提出,要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实施意见》就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涉及的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流通、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制定、质量监管、绩效评估等环节提出20条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从严控制。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药物。
基本药物的全国零售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在此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具体零售价格。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政府予以补助。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实行统一配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要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对于药品安全的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验。同时,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据悉,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