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1月30日正式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此次《药品目录》调整主要针对西药和中成药,调整后的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西药部分共有药品1164个,其中甲类349个,乙类791个,另有20个仅限工伤保险用药,4个仅限生育保险用药;中成药部分共有药品987个,其中甲类154个,乙类833个。
新版目录有何特点?对参保人有何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就此进行了解读。
《药品目录》药品品种有哪些变化?原来能报的药不会突然被调出目录而不能报销了吧?
共增加了260个药品;
慢性病用药原则上无人使用才会被调出
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共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为13.7%,其中甲类药品增加了53个,增幅为11.8%。增加的药品都是近几年上市的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新药。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则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甲类药品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而对乙类药品,各地还在进行调整。按照规定,各省(区、市)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届时,参保人就可以完整使用新版药品目录了。姚宏说:“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可能要到2010年6月30日才能全部完成。但是,各地不得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同时,此次调整还调出了原目录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我们考虑到,原来报销的药品突然说不报销了可能不行。所以我们收集了用药数据库,慢性病用药只要有人用,原则上就予以保留。”
《药品目录》为什么要增加用药限制?
用药限制提高了12个百分点,并提出抗生素分级原则,以避免药物滥用
姚宏介绍,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其中作了843个限制,包括险种、医疗机构级别、适应症限制等,比2004版的《药品目录》提高了12个百分点。
人社部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我们在对15万人进行用药调查时发现,"三素一汤"用得最邪乎。”姚宏说,“"三素"指的是抗生素、维生素和激素的滥用,"一汤"指的是个别地方见人就输液的情况。所以此次我们按照抗生素分级管理,提出分级原则,明确了哪些抗生素是在其他抗生素无效时才能用;哪些抗生素是在有细菌学支持时才能用;哪些抗生素是在急重症或在上级医生或医院的指导下才能用。”
姚宏表示,人社部将和各相关部委一起,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都能报销吗?
甲类为保障性药品,可100%报销;
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由各地自行设定
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里,甲类目录是保障目录,其中的药品是100%报销的。姚宏介绍:“甲类药品目录的确定原则是全国最贫困的县也能用得上。我们保证每一最小分类目录下都有药,但是选的是较为便宜的。”据了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了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
而对乙类目录中的药品,各地有15%的调整权。姚宏说:“最主要是考虑各地用药习惯不同,比如北方常见风寒感冒,而南方则风热感冒较多。”此外,各地区还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也就是说,乙类药品不一定能100%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不分甲乙类的,全部可以报销。中药饮片则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而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是不是就都不给报销了?
特殊疾病和紧急抢救用药经申报也可报销;
还将确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类别
“孤儿病”是指患病几率只有百万或千万分之零点几的特殊疾病。按照规定,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如果经申报并通过审核,此类药品也可以报销。
另外,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中未包括谈判准入的药品。姚宏介绍:“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药品谈判机制的有关规则,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体系,确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类别,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对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部分药品品种及其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进行谈判。”
来源:中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