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昨日印发通知,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医疗机构采用新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届时到我省医疗机构看病的参合农民,使用目录药品费用至少占到总药品费用的75%。
据了解,目录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共包括药品1300多种。
通知要求我省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药品的补偿比例,应高于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药品10个百分点。
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二线、三线和贵重药品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药物目录》外药品的使用。《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求省级三级医院达到75%以上,市级三级达到80%以上,省、市二级达到85%以上,县级达到90%以上,乡级达到95%以上,村级达到100%。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县(市)的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药品,其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达到100%。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提前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履行同意签字手续,知情同意书要载入病历保存备查。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对实行《药物目录》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合作医疗用药管理,均不得对《药物目录》进行增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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