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误诊现象发生后,医师须对紧急措施或新的治疗方案进行充分告知,而在此事件中,医师发现患者是晚期肝癌后,只是简单地向等在手术室门外的家属交代了术中情况,而对考虑病情发展下去会引起胆管完全梗阻的情况,医师没有告知,而且在没有征求家属意见的情况下,贸然为患者施行了胆管引流术。从诊疗操作技术层面讲,这样做无疑对患者有利,殊不知,患方却不认同,认为医师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患者施行新的术式,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使医患矛盾加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就上述医疗行为而言,医师发现误诊后,应果断将手术暂时中止,认真和患方沟通,将新发现的情况、以后的病情发展和预后等告知患方,充分听取患方对下一步治疗的意见,如果患方同意施行新的手术,还必须办理签字手续。尽管这样的沟通是比较费力的事情,但这是对患方权利的尊重,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手续,医务人员应该严格执行。
如果误诊引发医疗纠纷,医师立即采取各种方法安抚患方,矛盾也许可以缓解。但此纠纷中的医师坚持认为患者是晚期肿瘤,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只能延长患者的生命,并责怪患方“无理取闹”。医师的这种态度使患方更无法接受,致使矛盾演变成一起激烈的纠纷,后来在院方的干预下,对患方做了妥善的处理,才使纠纷事件平息。
正常的医患关系是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的。由于医师平时习惯于以居高临下的心态对待患者,即使发生矛盾仍不能很好地反省自己的行为,往往使医疗纠纷延续多日,耗费了医患双方的大量精力,甚至影响医疗工作。笔者感到,如果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能跟上患者日益高涨的维权意识,对患者多一点人文关怀,与患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不少医疗纠纷都不会发生,医患双方也都能从和谐的氛围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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