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生18小时的婴儿无缘无故发生头骨骨折,医院在不能证明非本院原因造成婴儿头骨骨折的情况下被婴儿父母告上法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医院支付原告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1万余元。 2005年5月12日14时,伍某在成都市一产科专业医院出生,18小时后发现头部有凹陷性骨折,后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实施骨折整复术,现已病愈出院。由于不明确其凹陷性骨折的形成原因,且医院对于伍某在其监护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后遗症不愿进行协商,伍某父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支付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6万多元,并承担继续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妇产医院出具的《新生儿记录》,伍某出生时身体并未出现明显的异常,之后伍某处于医院的全监护状态下。18小时后,伍某头部出现凹陷性骨折。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举证证实其医疗行为与伍某的头部凹陷性骨折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医院辩称伍某头部骨折是由于天生缺钙造成,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
一审中,四川省医学会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的通知》并未明确认定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结合医院不能提交有关伍某自出生至出生后的18小时期间的全部护理记录的事实,医院对伍某头部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