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公布《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修订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据介绍,新的修订标准是在卫生部原先制订的《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修订形成。新标准依旧把医疗美容机构划分为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内设的医疗美容科(室)4种不同的类型,对科室设置、医务人员资质、医疗用房面积、医疗设备等均有明文规定。相关机构必须达到要求才具备行业准入资格。
新修订的标准还对执业人员资格和设置进行了规范,要求医学美容机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在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标准还特别提出,美容医院应配备专职的医院内感染控制人员,其他类型的医疗美容机构应设置兼职“院感”控制人员岗位。对设置麻醉科的美容医疗机构,标准要求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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