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调整后,新版目录包括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西药部分共有药品1164个,其中甲类349个、乙类791个,另有20个仅限工伤保险用药、4个仅限生育保险用药;中成药部分共有药品987个,其中甲类154个、乙类833个。
据人保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介绍,新版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个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分为甲、乙两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姚宏强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新版目录甲类药品。对于甲类药品,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并于今年12月开始执行使用。对于国家基本药物和仅限工伤保险的品种,各地不得将其从目录中调出。对于乙类药品,各地可以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进行一定的调整,但不可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乙类药品时,不得要求企业申报,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各地对乙类药品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不得超过243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根据新版目录要求,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适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同时,各地对于新版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于新版目录内可用于自我药疗的药品,原则上规定为,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账户支付。对未列入新版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制订。未列入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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