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湛江《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出台,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属首次制定和试行。一方面,为医护人员提供了诊疗的基本标准规范,有助于控制开大处方、人情方以及小病大治、无病检查等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使医保患者对用药、出入院标准等一清二楚,有助于抑制参保人的不合理医疗需求,减少不合理的医保费用,大大缓解了医保承办机构与约定医疗单位和参保人之间的矛盾。
2008年
广东省人保厅、卫生厅、财政厅和省编办共同提出,分步实施城乡医保一体化管理,并先在珠三角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试行整合管理资源。此后,湛江即被纳入广东省17个医保城乡一体化试点之中。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二为一,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2009年
湛江基本医保按照“政府不增加投入,个人缴费标准不提高的条件下,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的原则引入商业机构。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居民缴纳的20元或50元中,由湛江市社保部门提取15%(3元或7.5元)购买人保健康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其报销限额从原来的1.5万元分别提高至5万元和8万元。超过住院统筹基金1.5万元的费用,由人保健康来理赔;没有超过1.5万元的,由社保的住院统筹基金来支付。
2012年
广东出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在“湛江模式”和“番禺模式”基础上,广东选择汕头、肇庆、清远、云浮4个市作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的试点,建立一体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广东省省长朱小丹在扩大试点会议上表示,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推广实践经验,经济发达地区可借鉴番禺经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学习借鉴湛江经验,探索创造具有本地特色的新鲜经验,2013年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扩大试点。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