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跃 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目的 探讨不同类型的爆裂性眼眶骨折病人眼眶骨折修复术前后眼外肌功能变化的临床特点。方法 对2002年3月至2005年6月于我院行眼眶骨折修复术且复查资料完整的的130例爆裂性眼眶骨折病人行术前、术后6个月行复像和同视机检查,对结果进行回顾性分析,根据骨折的部位将爆裂性眼眶骨折进行分类并分析不同类型爆裂性眼眶骨折修复术后眼外肌功能变化临床特点。采用SPSS统计软件包进行相应统计。
结果 不同类型爆裂性眼眶骨折修复术后6个月眼外肌功能限制解除的情况分别为:内壁骨折:83.35%,下壁骨折:82.61%;内下壁骨折:82.50%,各组间无显著性差异(χ2=0.001 P=1.00)。眼外肌麻痹消除的情况分别为:内壁骨折:38.89%,下壁骨折:36.84%,内下壁骨折:26.53%,各组间无显著性差异(χ2=1.269 P=0.53)。功能眼位无复视,眼外肌功能障碍基本治愈情况分别为:内壁骨折:92.5%,下壁骨折:91.43%,内下壁骨折:91.67%,各组间无显著性差异(χ2=0.033 P=0.984)。无论那一类型的骨折,因直肌限制导致复视的因素解除后的治疗效果明显好于有眼外肌麻痹的病人,两者间存在统计学差异(内壁,下壁和内下壁骨折组分别为:χ2=10.1041, P=0.0015;χ2=9.24 P=0.002;χ2=27.63 P<0.001)。
不同类型爆裂性眼眶骨折,伤后3周内行手术治疗组术后6个月眼外肌限制解除情况均好于伤后3周以上行手术治疗组,各组间均存在统计学差异(内壁、下壁和眶下壁骨折组分别为P 1=0.02,P2=0.03,χ2=12.75 ,P3<0.001);伤后3周内手术治疗组术后6个月眼外肌麻痹明显减轻、复视基本消失情况同伤后3周以上行手术治疗比较,各组间均不存在显著统计学差异(内壁、下壁和内下壁骨折组分别为P4=1.00 P5=1.00,χ2=0.10 P6=0.76)。
结论 通过对爆裂性眼眶骨折修复术前后眼外肌功能变化情况的分析发现:复像和同视机检查法相互结合可以用来评价不同类型爆裂性眼眶骨折术前及术后眼外肌功能情况。不同类型爆裂性眼眶骨折行眼眶骨折修复术后眼外肌限制恢复均明显好于眼外肌麻痹恢复情况。不同类型爆裂性眼眶骨折伤后3周内手术术后6个月眼外肌限制解除情况均明显好于3周以上手术。不同类型爆裂性眼眶骨折伤后3周内手术同3周以上手术相比,术后6个月眼外肌麻痹解除情况无显著差别。爆裂性眼眶骨折修复术后6个月眼外肌功能恢复情况与手术时间及术前眼外肌功能障碍情况有关。爆裂性眼眶骨折修复术后眼外肌功能变化特点对行眼眶骨折修复术病人术后眼外肌功能恢复情况的预计具有一定的临床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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