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不需自付费 鼓励医生开方首选便宜药
作为医卫改革的配套工程,人保部昨天发布了2009年版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版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治疗性)全部纳入医保甲类药品,予以全额报销,个人不用承担按比例的自负部分。
新目录扩大药品范围
据了解,新版目录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能报销的西药品种1140个,中成药987个,民族药45个。基本医保对于西药和中成药的报销分为甲、乙两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349个,乙类药品791个;中成药部分甲类154个,乙类833个。工伤险和生育险在报销时不分甲、乙类。
基本药物今起全额报销
本次调整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甲类药品。人保部要求,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保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此前,大部分地区的甲类药品都是按比例全额报销,乙类药品是刨除自负部分后再按比例报销。此次人保部明确要求,甲类药品,各地不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应于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规定进行调整后,再由所辖统筹地区执行使用。
医生重复开药将被处罚
随着新版《药品目录》出炉,在定点医院和药店的管理上也将严之又严。诸如拿着西药方开中药、拿中医单子开西药、重复开药和药物滥用等挖医保墙脚的做法,都被列入处罚措施。
另一利好消息是,人保部明确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特别提醒
目录药品不得擅自取消
对国家基本药物和仅限工伤保险的品种,不得将其从目录中调出。对《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取消。对药品名称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乙类药品调整品种应按规定报人保部备案,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不得超过243个。
可报销药品新增260种
记者对比后发现,与2004版的《药品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共增加260种药品,其中甲类增加53种。用于治疗肺炎、支气管炎的抗生素药“头孢呋辛”、“阿奇霉素”等以前的乙类药此次都“跻身”全额报销的甲类行列。据粗略统计,“升级”的药品共53种。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