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是技术与伦理的统一,医学的科学价值是建立在为患者服务这一伦理基础上的,离开了医学的伦理价值,其科学价值便失去了根基。因此,医疗活动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水平,而且还与患者与医务人员的权利及义务、责任享有与履行有着密切的关系。明晰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 1.医疗实践中的义务
义务作为一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普遍存在。它是人们内心的自我规约,是出自灵魂深处的“应当”。在医疗实践中,医生与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两个不同角色,同样也承担着各自应尽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一直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它指的是医生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这种义务是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不以有无报偿为条件的。医生的义务来源于社会对医学的需要,决定于人类的健康需要,因此,医生的义务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无论何时,医生都应当把患者的健康需要摆在自己一切工作的首位;无论何时,抢救患者对每个医生来说都是至高无上的命令。医生的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忠实于患者的利益,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能伤害患者。治病救人,解除病痛,挽救生命,不是医生对患者的恩赐,也不是医生对患者发的慈悲之心,而是医生不可推御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②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③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④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予以保密。此外,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等。一般来说,对患者和对社会尽义务是统一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基点不同和指向不同,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产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考虑社会利益,医生要以社会利益为重,尽量说医患者使个人利益阳从社会利益,使两者的利益统一起来。
在医疗实践中,患者同样也有着其应尽的义务。明确患者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仅是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也是对医生的尊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患者有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患者有义务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②患者有积极接受、配合治疗的义务,要尊重医生的劳动,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③患者有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
2.医疗实践中的权利
在传统医学和医患关系中较为强调医生的权利。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
患者权利是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才被提了出来、最早的患者权利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这与当时简陋的医疗服务有关。1793年法国革命国民大会第一次提出了患者的权利,它明确规定:一张病床上只能睡一个患者,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也至少应有90厘米。从此,许多西方国家开始重视患者权利的研究和实践。18 世纪末与19世纪初,美国医生实行患者手术治疗应事先取得知情同意。20世纪初,很多国家接受了不取得患者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不允许进行任何人体医学试验的原则。1946年通过的《纽伦堡法典》更加强调和确认患者的权利。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对患者权利开展了越来越多的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步骤和措施来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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