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各国对患者权利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患者权利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①基本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患者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的、最基本的诊治护理来保障健康。②疾病认知权,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③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④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它隐私保密。⑤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患者因生病而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情况,暂时或长期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得到各种福利保障。⑥要求赔偿权,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3.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医学实践和医患关系,甚至酿成社会风波,成为目前困扰各级医疗部门以及患者的重要问题之一。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少数是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技术水平低下引起的外,还有不少是医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引起的。其实质是医患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维护各自的权利,强调对方应尽的义务所致。
以“义务论”为核心的医德模式。以 “义务论”为核心的医德模式将对患者实行人道主义作为医生的基本义务,医生必须以患者的健康为唯一目标,无条件地承担救治义务,而患者则以感恩戴德作为回报。但是,这种似乎合情合理的平等的医患关系在医学科学迅速发展的今天,其所包含的不平等却逐渐地凸现出来。在这种关系中,医生担负的是实在的义务,获得的仅仅是心理满足;患者得到的是身体的康复,但丧失的却是人格上的平等。强调了医生道德义务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却忽视了医务人员合理的利益需求,用精神来取代物质上的需求;强调了无条件地救死扶伤,一味追求维持患者的生命,不顾生命质量的高低和后果,却忽视了对患者的尊重,这都是以牺牲医生与患者权利为代价的绝对的和无条件的义务。
传统的医学父权主义思想。父权主义也称为家长主义,它无限地夸大了医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作用,认为在临床医疗中医生的权威如同父亲在家庭中的权威一样不可动摇。医生的职责就是为患者服务,在医疗决策中必然应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由于医生与患者之间在医学知识和技能上的差距,为了病人的利益,应该由医生作出决定,医生成为患者的医疗决策者。事实上,在医疗决策中医生往往会主动地为患者决定一切,以牺牲或忽视患者的权利为代价。
患者权利的增强。患者权利是生物医学发展到20世纪市场经济社会下的产物。现代医学技术因素的大大膨胀,人道因素的逐渐丧失以及市场经济对经济效益的无限追求,使患者权利问题的提出成为了必然。但是,一味强调患者的权利,忽视患者的义务必然会在认识上产生偏差。如仍然将医院看作是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认为医疗就应当是福利,片面地强调就医权,想尽量少花钱甚至不愿承担医疗费;将进医院比作进“保险箱”,认为患者进入医院应该也一定能药到病除;还有的以个人隐私为由,不顾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和过高的期望,同时也是以牺牲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的。因此,在医患关系中,明晰权利与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医患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一致,已成为医患之间矛盾、冲突和纠纷的根源。防范医患纠纷,必须明晰医患双方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和谐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双向的医患关系,其实质是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这种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道德权利的利已性和道德义务的利他性的对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必须而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主体得到权利就是对自身权力的确证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捍卫,是一种利己的行为。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应该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主体履行义务就是主体对自我的克制并使自我服从别人,它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是一种利他行为。权利与义务就是人们通过他们的行为而对利益的索取与贡献。因此,医生与患者的权利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和追求,而义务又是医生或患者为他人和社会的一种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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