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医药价格改革的近期和长期目标,即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到2011年,使医药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到2020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为实现这些目标,《意见》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措施,如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政府制定价格;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等。如果这些措施得到落实,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该涨的涨、该降的降,人民群众就能享受到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
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管措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该涨的涨、该降不降的现象很可能发生。就在前几天,上海市民张先生发现,同一厂家生产、同家医院使用的一种1500单位的破伤风针剂,半年内从1.8元涨到了36.5元,相差足足20倍。对此,医院说是药企定的价,药企说此定价经过了物价局审核,物价局说符合发改委文件规定,而上海市发改委最后的解释是“涨价确实符合规定,因为企业改换生产线提高了工艺成本”。一句“工艺成本提高”就让药价上涨20倍,公众自然无法看明白其中的道理。这既容易让政府的公信力“很受伤”,也容易降低公众享受新医改带来的实惠。
新医改要进行的价格上的“一升一降”,是指降低药价,提高诊疗费。涨价好说,听取各方意见,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收费标准即可;药价降低后,医疗机构可以由财政得到补偿,这也使降价不再成为问题。只是,医疗机构能得到合理的补偿,药品销售加成被取消,不等于完全切断了医生和药品销售方的利益联系。这样,很可能诊疗费上去了,而药费却并没有降下来。因为,药企、药品销售商为了促销产品,可能还会盯着医生手中的处方权,医生可以较容易地利用手中的处方权,继续行开方提成。所以,要保证“一升一降”落到实处,还需要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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