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虹
辽宁省沈阳市爱尔眼科医院 110003
目的:眼部伤残鉴定是眼科学、法医学与心理学等众多领域的工作,它不能依靠简单的视功能检查来确定级别,而是要灵活运用眼科检查手段,并将其检测方法结合起来取得可靠的诊断结果。
方法:对眼部伤残者首先用裂隙灯,眼底镜对眼前节和眼后节进行检查。针对伤残者的眼部情况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检查,在众多视功能检查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鉴定依据仍然是患者的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首先利用常规视力表按照5m、4m、3m、2m、1m的距离由远及近检查视力,之后进行验光,确定是否有屈光不正,利用综合验光组再次检查裸眼视力与矫正视力。
结果:鉴定者存在侥幸心理,经过视力表检查后再用综合验光组进行确认,患者以为距离近了,视力当然也会有所提高。如果是诈盲的患者所测视力就会与普通视力表所测的视力不一致。在检查过程中对患者进行心理干预,就会得到较真实的视力。
结论:由于将普通视力检查与综合验光组两种视力检测方法更好的结合,排除了大量存在侥幸心理的诈盲患者,使眼部伤残鉴定工作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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